审理长达6年之久的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及商业秘密被侵害案
近日终于有了终审结果 “彩艳公司”获赔80.8万多元

彩艳公司成为广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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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艳公司”最近成为广东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图为挂牌仪式。
核心提示
历经新会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先刑事公诉,到民事索赔长达6年之久的涉及侵害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艳公司”)技术及商业秘密案的官司,近日终于有了终审结果。
近日,省高院作出判决,驳回梁×江等5人的上诉,维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判令梁×江等5名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彩艳公司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向彩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8万多元;并负责本案一审鉴定费4万元、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3万多元;还要承担本案二审受理费10010元。此外,梁×江等在同案的刑事公诉一审和终审中,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罚金5万元和没收价值15万多元的侵权产品及原料,上缴国库(已生效)。
案情一波三折 审理长达6年
案情透露,2000年3月,彩艳公司发现梁×江等5人合办的新会双水新彩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新彩厂”)涉嫌侵害该公司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大量生产与彩艳公司光谱曲线和配方一样的同类树脂粉末涂料,低价向彩艳公司原客户倾销,造成彩艳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彩艳公司立即向新会公安分局举报。
新会公安分局受理立案并经侦查发现,梁×江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掌握确凿证据后,于2000年3月28日对梁×江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批捕梁×江。新会公安分局侦查证实,梁×江原是彩艳公司粉末涂料事业部副科长,因其掌握了该公司制造树脂粉末涂料的工艺、配方等技术及客户资料的商业秘密,而与该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书。1999年6月至2000年期间,梁×江与谭×、黄×等人合伙成立新彩厂,违反与彩艳公司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使用其在彩艳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技术配方和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非法大量生产与彩艳公司相同类别的树脂粉末涂料,向彩艳公司15家原客户低价倾销得款136万多元,造成彩艳公司经济损失近110万元。新会检察院据此于2001年5月18日向新会法院提出公诉。新会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1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梁×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梁×江不服提起上诉,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终审刑事判决:梁×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罚金5万元,没收其侵权产品及原料,上缴国库。
彩艳公司随即于2002年7月31日向新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新彩厂及梁×江等5人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赔偿侵犯原告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154万多元,后因6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门中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一审判决,认定梁×江等5人是彩艳公司商业秘密的真正侵权人,新彩厂并非侵权人,依法判决5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彩艳公司的商业秘密;赔偿彩艳公司808457.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鉴定费共53036.5元。梁×江等5人不服,于2004年6月1日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失误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彩艳公司的诉讼请求。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恰当并于最近作出驳回梁×江等5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梁×江等5名上诉人承担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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