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甲乙酮反倾销立案调查公告
2006年11月23日 8:35 来源:涂料涂装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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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10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3.93,0.09,2.34%)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税则号: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元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应诉,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甲乙酮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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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商务部 甲乙酮 反倾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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