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克萨斯州北区法院2008年4月22日对美国美盾公司涉及专利和商标侵权的索赔案作出了判决。此判决涉及帝斯曼的超强聚乙烯纤维迪尼玛®(Dyneema®)。根据此判决帝斯曼可以制止美国美盾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包含聚乙烯纤维的侵权产品。
美国美盾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并在中国拥有生产机构的公司。帝斯曼是一家总部位于荷兰的全球性生命及材料科学公司。
判决认为帝斯曼专利有效并且被侵权。同时还认为美国美盾公司以名为“Unima”的商标销售其产品,对帝斯曼的注册商标Dyneema®andDyneemaPurity®构成侵权。美国美盾公司同意停止侵犯帝斯曼的专利,停止使用“Unima”或其它任何和帝斯曼注册商标类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这是帝斯曼继早些时候2004年在荷兰和2006年在法国获得正面的判决之后连续第三次获得有利的判决。通过这次诉讼帝斯曼再次阐明其不懈,积极地保护其创新和知识产权免受侵害的政策。
帝斯曼超强聚乙烯迪尼玛®(Dyneema®)纤维轻至可浮于水面,但其强度高于优质钢材15倍,比芳纶强40%。它具有广泛的应用,包括防弹盔甲和防弹服,绳索,缆绳和渔网,用于金属加工业的安全手套,运动用品和医疗行业用途中的细支纱,等等。